检察机关受理立案监督案件的规定是什么?
我遇到个事儿,感觉应该立案但警方没立。我听说可以找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可我不知道检察机关受理这类案件有啥规定,比如需要啥材料、走啥流程,所以想问问检察机关受理立案监督案件的规定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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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受理立案监督案件的规定主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立案监督的范围。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包括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以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比如,张三被人故意伤害,有明确的犯罪事实且达到了立案标准,但公安机关却不予立案,这种情况就属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检察机关可以对此进行监督。 其次,受理的材料来源。检察机关受理立案监督案件的材料来源主要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等的报案、控告、举报;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等。例如,李四作为被害人,觉得自己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却未立案,他就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控告。 再者,受理后的处理程序。检察机关收到立案监督的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说明不立案的情况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最后,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如果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总之,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规定是为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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