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我负责一个采购项目,原本的采购内容有了一些变动,不确定这种情况下需不需要重新进行招标。不知道法律上对于采购内容变更后重新招标是怎么规定的,很担心不重新招标会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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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内容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招标,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招标。招标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从中选择最优的供应商来完成采购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如果采购内容变更后导致出现上述废标情形,那就需要重新招标。 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如果采购内容的变更属于改变采购标的这种重大变更,一般也需要重新招标。 不过,如果采购内容的变更比较小,不影响整体的采购性质和目标,也没有改变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等关键要素,那么在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可能不需要重新招标,而是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来解决。比如只是对一些技术参数进行了微调,且不影响供应商的选择和合同的履行,就有可能通过这种方式处理。但这也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要保证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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