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招标后是否可以减少采购?

我公司之前进行了项目招标,现在发现实际需求减少了,想减少采购量。但不清楚这样做在法律上是否可行,也不知道会不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想问下招标后到底可不可以减少采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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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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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招标后是否可以减少采购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招标是一种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让众多供应商参与项目的采购活动。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招标完成后,招标方和中标方会签订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在招标后想要减少采购,这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招标方和中标方能够就减少采购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以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变更,那么这种减少采购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例如,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减少采购的数量、价格调整等具体事项。 然而,如果未经中标方同意,招标方单方面减少采购,这就可能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中标方有权要求招标方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采购义务,或者要求招标方赔偿因其减少采购而遭受的损失,如利润损失、库存积压损失等。 此外,在政府采购等特定领域,还受到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约束。例如《政府采购法》等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擅自减少采购,可能会面临行政责任。所以,招标后能否减少采购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是否与对方协商一致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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