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招标项目终止后能否改为询比价?
我有个自愿招标的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因为一些情况终止了。现在我想把它改成询比价的方式来继续推进,不知道在法律上这样做是否可行,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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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上,自愿招标项目终止后改为询比价这种方式,一般是可行的,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概念。自愿招标项目是指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的项目,区别于法定强制招标项目。询比价则是一种采购方式,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自愿招标项目终止后改为询比价方式。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有一定的自主权,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采购方式。 不过,虽然有自主调整的权利,但招标人在操作过程中也需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当决定将自愿招标项目改为询比价时,要确保信息的透明性。比如,要及时、准确地通知之前参与招标的潜在投标人项目情况的变更,并且在进行询比价时,要对所有参与询比价的供应商一视同仁,给予相同的信息和机会,不能有偏袒某一方的行为。 此外,招标人还需要注意避免出现规避招标的嫌疑。如果故意通过不合理地终止招标并改为询比价来达到某些不正当目的,比如选择特定供应商等,这可能会违反相关的法律精神和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有合理的理由来解释项目方式的变更,如市场情况的变化、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困难等。 总之,自愿招标项目终止后改为询比价在法律上通常是被允许的,但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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