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法条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注: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相关内容被民法典吸纳)中涉及产品责任的法条规定,能帮我们理解在产品出现问题时,责任该如何认定和处理。 首先是产品生产者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所说的产品缺陷,指的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也就是说,如果产品本身有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生产者就要负责。例如,某品牌汽车因为设计缺陷导致刹车失灵,造成消费者受伤,那么汽车生产厂家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是产品销售者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这意味着消费者既可以找生产者索赔,也可以找销售者索赔。比如消费者在商场买了一台有质量问题的电器导致自己受伤,既可以要求商场赔偿,也可以要求电器生产厂家赔偿。如果是厂家的问题,商场赔偿后可以找厂家要钱;如果是商场自身原因让产品有缺陷,厂家赔偿后可以找商场追偿。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产品在运输或者仓储过程中出问题导致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后,可以找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等要钱。 还有关于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食品公司发现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问题,就应该及时召回,否则要对扩大的损害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