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尽到义务后学生摔伤有什么法律规定?


在老师尽到义务后学生摔伤这一情况,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法律责任。首先,我们要了解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一个是“教育、管理职责”,简单来说,学校和老师对学生有教育他们遵守规则、保障他们在学校安全的责任;另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谁有错,谁就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意味着,如果是不满八周岁的学生摔伤,学校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才能不担责。比如老师及时发现并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等。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是指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这类学生,如果老师尽到了义务,学校一般不用承担责任。但这里的“尽到义务”需要有证据证明,像老师平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在学生活动时进行了必要的监管等。 此外,如果学生摔伤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是校外人员导致学生摔伤,主要由该第三人担责,学校若没尽到管理职责,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总之,老师尽到义务后学生摔伤,学校是否担责要根据学生年龄、摔伤原因等多种因素,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