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学生在学校摔倒骨折谁负责?

孩子在学校里不小心摔倒骨折了,心里特别着急又疑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到底该谁来承担责任,是学校的责任大些还是我们自己也得负责,想清楚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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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学生在学校摔倒骨折,责任的认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学校等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就不承担侵权责任。简单来说,如果是低龄儿童在学校摔骨折了,学校原则上要负责,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已经把该教的安全知识都教了,该做的管理工作都做到位了。 其次,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或者校园设施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处理等,导致学生摔倒骨折,学校就需要担责;要是学校尽到了应尽的职责,可能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学生在学校骨折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举例来说,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将学生撞倒导致骨折,如果学校安保没做好,放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校园,那学校就要承担一定补充责任,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学校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部分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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