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孩子在学校受伤骨折学校该如何赔偿?

孩子在学校受伤骨折了,现在想知道赔偿这方面的事情。不清楚学校具体要怎么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赔偿金额又是怎么确定的。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下,学校在这种情况下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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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受伤骨折,学校的赔偿情况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学校日常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学校设施也不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这里的教育、管理职责,简单来说就是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保障校园设施安全,合理管理学生在校活动等。 要是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一般包含以下这些: - 医疗费:就是孩子因为骨折去治疗所花费的医药费用,这个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定。要是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得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护理费:如果孩子需要专人护理,护理人员的费用学校得赔偿。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就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要是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是雇佣的护工,那就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交通费:是孩子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 营养费:根据孩子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 要是孩子骨折情况严重,经鉴定构成残疾的,学校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孩子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要是伤情有特殊需要,就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另外,如果孩子是因为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受伤骨折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概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 补充责任:就是在第三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时候,学校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学校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再去追要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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