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在我国,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下面为你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去法院起诉,对方要是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那权利人可能就无法胜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同样适用上述三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也就是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人身损害,并且知道是哪个商家的产品导致的损害时起,三年内你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例如,你购买了一款电子产品,使用一段时间后突然发生爆炸导致你受伤,从你知道是这款产品爆炸导致你受伤那一刻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在这三年里,你都有权利去法院起诉该电子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他们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不过,还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这意味着,即使没有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如果从产品交付给你开始已经超过了十年(除非产品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十年),你再去主张赔偿请求权,可能就得不到法院支持了。 所以,如果你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了人身损害,一定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诉讼时效规定,在有效的时间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