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管人员的禁止条件有哪些?


在我国,对于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管人员是有明确的禁止条件规定的,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当中。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担任。简单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比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像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等。这类人由于在认知和判断能力上存在不足,无法有效履行董事或高管的职责。 其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员也不可以担任。这是因为这些犯罪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律和道德规范,涉及到经济诚信和社会秩序等方面,这类人在一定期限内不适合参与公司的重要管理工作。 再者,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也不符合担任条件。这是考虑到其在之前的企业管理中可能存在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等问题,为了保障新公司的稳定运营,所以有这样的限制。 另外,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同样不能担任。这类情况是因为其在之前的企业运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不具备良好的合规意识和管理能力。 最后,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也不可以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管。如果个人有大额债务未还,可能会影响其在公司决策中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也可能会因自身的财务问题给公司带来潜在风险。 如果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所以,了解这些禁止条件对于想要参与公司董事或高管竞选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