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纠纷案中,原告和被告都需要做财产保全吗?


在财产纠纷案中,原告和被告并非都需要做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措施,它主要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在提起诉讼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诉讼财产保全则是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对于原告来说,如果担心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将来胜诉后无法执行到财产,那么原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比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担心被告在诉讼期间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卖掉,就可以申请对该房产进行保全。 对于被告而言,虽然实践中相对较少,但如果被告认为原告有可能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其财产,导致被告在反诉或者最终判决原告承担责任时无法执行到原告的财产,被告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不过一般情况下,被告申请财产保全更多是在存在反诉的情况下。所以,财产保全不是原告和被告都必须要做的,而是根据各自的实际需求和面临的情况来决定是否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