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人身损害是较为常见的情况,当发生人身损害时,往往会伴随着财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医疗费是最常见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之一。它指的是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为了治疗伤病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这些费用必须是与治疗该人身损害直接相关的合理支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其次,误工费也是重要的一项。当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时,就产生了误工费。它是对受害人因受伤而损失的劳动收入的补偿。计算误工费通常要考虑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同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误工费。 再者,护理费。如果受害人在受伤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那么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就是护理费。护理费的确定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等因素。《民法典》为护理费的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还有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营养费是为了促进受害人身体恢复而支出的补充营养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则是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饮食费用补贴。这些费用都在《民法典》规定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内。 此外,如果造成受害人残疾,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是指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而支出的费用。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残疾导致的未来收入减少等损失的赔偿。而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于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的支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补偿。 总之,《民法典》全面涵盖了人身损害可能导致的各种财产损失情况,为受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