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有哪些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时的会计处理涉及到多个方面,有相关的暂行规定来规范这一过程。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首先,我们来明确国有企业破产会计处理的一些基本概念。破产会计是指在企业破产的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清算过程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种会计。它与正常经营时期的会计处理有很大不同,主要目的是公正、合理地处理破产企业的财务问题。《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国有企业破产的会计处理做出了全面规定。在宣告破产并成立清算组后,企业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其对企业的各种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企业应于法院宣告破产日,按照办理年度决算的要求,进行财产清查,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结转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利润分配等,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宣告破产日的资产负债表、自年初起至破产日的损益表,以及科目余额表,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将编制的会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应设置新的会计科目,对破产清算过程进行核算。例如,设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核算货币资金;设置“应收款”核算破产企业应收的各种款项;设置“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科目核算存货等。对于债务的核算,设置“借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在破产财产的处置方面,清算组应根据清算方案,对破产财产进行变现处理。变现方式可以包括拍卖、变卖等。在变现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破产财产的价值得到合理体现。对于变现收入,应首先支付破产费用,包括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等。然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先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清偿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此外,在清算结束时,清算组应编制清算报告,说明清算的过程和结果。清算报告应包括破产财产的处置情况、债务清偿情况、清算费用的支出情况等内容。清算报告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破产程序终结。总之,国有企业试行破产的会计处理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以保障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