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是怎样的?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具有某些法定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下面从适用条件、申请与审批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来详细介绍其规定。 首先,适用条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其次,申请与审批程序。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监狱、看守所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监督有关诊断、检查和鉴别活动。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最后,监督管理方面。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