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规定有哪些?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一项在司法实践中较为重要的情节,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这些案件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其次,从量刑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不过,对于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再者,在民事纠纷中,取得被害人谅解也具有重要意义。当涉及民事侵权时,如果加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可以就赔偿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这种和解协议在法律上是具有效力的,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旦达成并履行,被害人通常不能再就同一侵权行为主张其他赔偿要求,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的情形。 总的来说,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刑事和民事法律程序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和影响,它既体现了对被害人意愿的尊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加害人的悔罪态度,从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