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的规定有哪些?


先诉抗辩权,通俗来讲,就是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去起诉债务人,等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然不能满足债权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这就好比债权人不能直接找保证人要钱,得先让债务人把能还的都还了,不够的部分才轮到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给予了保证人一定的保障,避免在债务人还有能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然而,先诉抗辩权也不是绝对的,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比如,当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很难通过正常途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此时还要求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保证人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再如,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这意味着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已经非常糟糕,很可能无法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也不能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者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同样不能再行使这项权利。总之,先诉抗辩权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予了保证人一定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