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撤销权和追回权的追诉对象有哪些规定?

我公司最近经营不善进入了破产程序,听说有破产撤销权和追回权。我不太清楚这两个权利的追诉对象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比如哪些行为、哪些人会成为追诉对象,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以便正确处理公司破产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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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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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和追回权是破产程序中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制度,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它们追诉对象的规定。 首先来解释一下破产撤销权和追回权的概念。破产撤销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定时间内,如果债务人实施了一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那么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让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而追回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的一些不当处置财产的行为,有权将相关财产追回,纳入破产财产范围。 对于破产撤销权的追诉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是无偿转让财产的;二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是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是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是放弃债权的。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在这一年之内有上述行为时,这些行为就会成为破产撤销权的追诉对象。 同时,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也是破产撤销权追诉对象的一种情况。 关于追回权的追诉对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是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是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以,通过这些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可撤销行为取得的财产,都是追回权的追诉对象。 此外,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这表明,债务人企业的高管利用职权不当获取的财产,也是追回权的追诉对象。 综上所述,破产撤销权和追回权的追诉对象主要围绕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后的一些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相关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不当财产等,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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