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中直接经济损失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一家工厂上班,最近厂里发生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老板说这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员工也要承担一部分。我不太清楚安全生产法里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是怎么界定的,想知道老板这么要求员工承担合理吗,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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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生产领域,直接经济损失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通俗来讲,直接经济损失就是因为安全生产事故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或者花费的钱财。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比如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这就是受伤的员工去医院看病、治疗所花的钱;丧葬及抚恤费用,就是在员工不幸因事故去世后,用于办理丧事和给家属的抚恤金;补助及救济费用,是给受伤员工或者其家属的生活补助;歇工工资,也就是员工因为受伤没办法工作期间,企业原本该发给他的工资。 另一方面是善后处理费用,像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这就是企业为了处理事故,派人去调查、协调等产生的费用;现场抢救费用,就是在事故发生后,为了救援伤者、减少损失而花费的费用;清理现场费用,就是把事故现场清理干净,恢复正常生产所需要的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这是企业因为事故违反了相关规定,被政府部门罚款,或者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所花的钱。 《安全生产法》虽然没有专门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作出详细规定,但在确定事故责任和进行赔偿等方面,直接经济损失是重要的依据。在事故发生后,企业应该根据这些规定准确统计直接经济损失,而对于老板要求员工承担一部分直接经济损失是否合理,要依据具体的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劳动合同等相关约定来判断。如果员工对事故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是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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