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立案追诉期有哪些规定?

我想知道立案追诉期到底是怎么回事。之前有个人欠我钱一直不还,当时没顾得上处理,现在过了挺长时间了,我还能去法院起诉让他还钱吗?立案追诉期是怎么算的,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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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立案追诉期,通俗来讲,就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一旦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再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了。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里的“法定最高刑”,是指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款或量刑幅度中规定的最高刑,而不是指某个犯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例如,一个犯罪行为对应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这里的法定最高刑就是三年,追诉期限就是五年。 不过,追诉期限也存在延长和中断的情况。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就是追诉期限的延长。 《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是追诉期限的中断。 回到您提到的欠款问题,这属于民事纠纷,并不适用刑事立案追诉期的规定。民事纠纷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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