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协议离婚的办理流程如下: 首先是申请阶段。夫妻双方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能委托他人帮忙。去的时候得带上相关材料,像双方有效的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要在办理现场签字,里面得写清楚双方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内容)、每人两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有些地方可以先在网上预约离婚登记,比如在北京,要提前在市民政局官网预约,填好信息,预约好申请日期,打印预约单后再去民政局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初审,没问题的话就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接着是离婚冷静期。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那天开始计算,三十天内,只要有一方不想离婚了,就可以拿着本人身份证和回执单,到当初发回执单的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工作人员核实后,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要是这一方没时间去现场撤回,那么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也就是拿到回执单后六十天内),不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是登记(发证)阶段。过了三十天冷静期,双方仍然坚持要离婚的,在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就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双方得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就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同时注销结婚证,到这一步,夫妻关系就解除啦。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