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对于准确认定和处理诈骗犯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将从几个关键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是关于诈骗罪的定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意味着犯罪人通过欺骗手段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自己的财物。 在立案标准上,根据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也就是说,当诈骗金额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时,公安机关就会予以立案追诉。 对于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会综合考虑诈骗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多种因素来认定。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会考虑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还有,对于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等情形,会酌情从严惩处。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规定,涵盖了诈骗罪的定义、立案标准、量刑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多个方面,为司法机关准确打击诈骗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