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有哪些?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能申请行政复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首先,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比如对公务员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这些人事处理决定主要是基于行政机关与其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的管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其次,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也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例如,在一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行政机关可能会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但这种调解只是一种居中的协调行为,不具有强制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等相关规定,当事人如果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调解并没有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是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解决纠纷的途径。 再者,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同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这些行为通常涉及国家的主权、安全和重大利益,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决策性。从法律层面来看,由于其性质特殊,不适合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审查。 此外,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虽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这些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也就是说,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单独以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审查,需要遵循特定的审查程序和途径。 总之,了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有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确行使行政复议权利,避免不必要的申请被驳回。在遇到行政争议时,应当准确判断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选择合适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