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保证责任原则是怎样的?

我是一家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最近有人找到我们希望我们为其债务做保证。我们不太清楚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保证责任方面有什么原则,做保证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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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益担保责任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保证责任原则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概念。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义务。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指那些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组织,比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慈善协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这一规定的核心原因在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财产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如果让它们承担保证责任,可能会影响到公益事业的正常开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过,如果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上述规定提供了保证,保证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某公立学校为一家企业的债务提供了保证,后来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要求学校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学校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其保证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保证合同无效。如果债权人在明知学校不具备保证资格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保证,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企业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所以,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面对保证事项时要格外谨慎。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提供保证;另一方面,如果不小心签订了保证合同,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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