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是否属于民事审判受案范围?
我在路过一个公园时,被公园里损坏的长椅绊倒受伤了。我想找相关部门赔偿我的医药费等损失,但不清楚这种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的情况,法院会不会受理,是不是属于民事审判受案范围呢?
展开


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属于民事审判受案范围。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 首先,明确一下什么是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公共设施就是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为公众提供服务而建设的设施,像道路、桥梁、公园设施等。当这些公共设施因为设置、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受害人就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这就是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公共设施不一定是建筑物等,但在致人损害赔偿的法理上是相通的。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审判主要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纠纷。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中,受害人和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者等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当受害人因为公共设施的问题受到损害,要求管理维护者承担赔偿责任时,这属于民事侵权纠纷的范畴。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涉及到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所以,这类纠纷属于民事审判受案范围。当遇到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情况,受害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