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不作为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我去政府部门办理业务,工作人员一直拖着不处理,感觉他们这是行政不作为。我想知道对于这种行政不作为,有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呢?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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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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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简单来说,就是政府部门该做的事没做或者拖着不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行政行为就包括了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老百姓)遇到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如果因为行政不作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行政机关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也对行政不作为进行了约束。公务员应当履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公务员,要给予相应的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意味着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会受到内部的纪律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对行政不作为的处罚。其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总之,行政不作为是有明确的处罚依据的。当遇到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时,行政相对人既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让有不作为行为的工作人员受到应有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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