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未遂如何处罚?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犯罪未遂的处罚情况。我身边有人好像涉及到了这方面的事,只是行为没有造成最终的严重后果,处于未遂状态,所以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未遂会怎么进行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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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了解一下破坏交通设施罪。它指的是故意去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只要这些行为足以让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有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进而危害到公共安全,就构成此罪。 对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犯罪未遂的处罚,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而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破坏交通设施罪犯罪未遂,一般就是在这个既遂量刑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过,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从轻或者减轻的具体幅度,并不是固定的,而是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定。比如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未遂行为对交通设施以及公共安全潜在威胁的大小等。另外,对于一些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未遂犯,也有可能与既遂犯同等处罚,而不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理。总之,法律的判定是严谨且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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