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与自首的处罚是怎样的?


立功和自首是我国刑法中两个重要的量刑情节,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态度,也影响着最终的处罚结果。 首先来说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比如,张三在盗窃后,主动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盗窃的全过程,这就属于典型的自首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张三的盗窃行为情节不是特别严重,法院在量刑时就会考虑其自首情节,可能会从轻处罚。 接着谈谈立功。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重大立功表现,一般是指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等。例如,李四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在拘留期间,他向警方揭发了王五的贩毒行为,并且警方根据他提供的线索成功破获了王五的贩毒案件,那么李四的行为就属于立功行为。如果王五的贩毒行为属于重大犯罪,李四的立功就属于重大立功,法院在对李四量刑时,就可能会对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规定了自首和立功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自首、立功的具体情况等因素,来最终确定是否从轻、减轻以及从轻、减轻的幅度。总之,无论是自首还是立功,都是法律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