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条例规定利用职权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如何处罚?
我是一名党员,最近听说有党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这种事儿。我就想了解下,按照党纪条例,这种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我很关注这个问题,也想以此来警示自己和身边的党员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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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内纪律规定方面,对于利用职权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有明确且严格的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正确执行纪律提供了依据。 从概念上来说,利用职权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指的是党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地位等优势条件,违背对方意愿或者通过利益诱惑等手段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党员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损害了党的形象和声誉。 依据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若存在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则要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也就是说,利用职权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会在一般不正当性关系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力度。 对于情节的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例如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范围大小、是否导致他人名誉严重受损、是否引发公众对党组织的负面评价等。对于那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公信力的,通常会认定为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党组织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这样做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严肃党纪,也是为了维护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保障党员队伍的良好形象和党组织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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