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传销活动罪会受到哪些惩罚?


集体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可分为两个量刑幅度。第一个幅度是,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里所说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指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比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规模较小,骗取财物的数额不大,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的影响有限等情况,法院会在这个范围内量刑。同时,除了判处自由刑外,还会并处罚金,这是为了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利益进行制裁,防止他们通过传销活动获利。 第二个幅度是,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通常包括多个方面的情形。例如,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一旦出现这些严重情节,犯罪分子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即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也会并处罚金。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以及是否积极退赃退赔等情况,来最终确定具体的刑罚。总之,集体传销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损害广大群众的利益,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