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职责应受到哪些处罚?
最近我们这边有个建设工程,发现监理单位好像没有好好履行职责,对工程质量有些担忧。想知道具体这种情况下,监理单位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处罚的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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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职责可能受到多种处罚,具体如下: ### 涉及工程质量方面的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会被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能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若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且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涉及工程安全方面的处罚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监理单位存在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且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处罚 例如《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令改正,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档案,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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