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疏朗诉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因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事故致其人身损害相关法律情况是怎样的?


在计划免疫预防接种过程中,如果因接种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我们先从医疗损害责任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诊疗活动,就包括了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也就是说,如果医院在接种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疫苗的保存、接种操作等环节不符合规范,导致瞿疏朗受到人身损害,那么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如何认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一般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接种事故进行评估,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 如果经过鉴定,确定医院存在过错并导致了瞿疏朗的人身损害,那么瞿疏朗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瞿疏朗可以先与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进行协商,看能否达成赔偿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瞿疏朗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接种记录、病历、医疗费用清单等,以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损害与接种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总之,瞿疏朗在因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后,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是要通过合法的程序和证据来确定医院的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