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伪造警官证实施招摇撞骗该如何定性?


在法律层面,买卖伪造警官证并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定性。 首先,我们来看买卖伪造警官证这一行为。警官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警官证就属于此类。也就是说,买卖伪造的警官证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哪怕这个证件是伪造的,但买卖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对国家机关证件管理秩序的保护。 接着,再说说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招摇撞骗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当使用伪造的警官证进行招摇撞骗时,就是典型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既买卖伪造警官证又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如果这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即买卖伪造警官证是为了实施招摇撞骗,那么可能会按照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也就是说,比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的量刑,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来定罪量刑。例如,如果招摇撞骗行为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达到了招摇撞骗罪中“情节严重”的标准,而买卖伪造警官证的情节相对较轻,那么就可能会以招摇撞骗罪来定罪处罚。但如果这两个行为之间没有明显的牵连关系,或者是分别独立实施的不同犯罪行为,那么就可能会进行数罪并罚,即同时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进行定罪量刑,将两个罪名的刑罚合并执行。 总之,买卖伪造警官证实施招摇撞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