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出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需要具备什么资格?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那么,做出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需要具备什么资格呢? 首先,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意味着,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天然具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资格,只有那些经过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才行。比如,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管理等方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或交通规则的人员采取如拘留、扣押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其次,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这是《行政强制法》的明确要求。也就是说,有资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不能把这个权力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去行使。这是为了保证行政强制措施的严肃性和规范性,防止权力被滥用。例如,税务机关不能委托某个企业去对纳税人采取查封、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 另外,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一系列程序规定,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这就要求执法人员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法的执法证件。只有这样的执法人员,才能够代表行政机关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比如,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场所进行查封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以证明自己具备执法资格。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也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这类组织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由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也能在特定领域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例如,一些公用事业管理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依据相关法规授权,可以对违规用户采取暂时停止供应水电等行政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做出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资格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法律、法规授权,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由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才是合法有效的。公民在面对行政强制措施时,也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相关证件,以确认其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