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是如何计算的?
我有个亲戚之前因为犯罪被判刑,现在符合条件获得了假释。我想了解一下,这个假释考验期是怎么算的呀?是从他被放出来那天开始算,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心里没底,所以想咨询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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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刑罚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后,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 对于假释考验期的计算,不同的刑罚类型有不同的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执行了6年后被假释,那么其假释考验期就是剩余未执行的4年刑期,从其被假释出狱那天开始计算这4年的考验期。如果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假释条件被假释后,其假释考验期统一规定为10年,同样也是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如果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上述规定,可能会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若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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