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人要符合什么资格?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保证人则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提供担保的人。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人需要符合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有明确规定。首先,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这意味着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例如,不能是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与犯罪行为有密切关联的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保证人能够公正、客观地履行保证义务,不会因为自身与案件的关系而影响保证的有效性。 其次,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要求保证人在身体、经济和社会地位等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能够对被保证人起到监督和约束作用。比如,保证人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关注被保证人的行为,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在必要时承担保证责任等。 再者,保证人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活动的重要权利,享有政治权利说明保证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则是保证人能够正常履行保证义务的基本前提,如果保证人自身的人身自由都受到限制,显然无法有效地对被保证人进行监督。 最后,保证人要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固定的住处可以方便司法机关与保证人联系,也便于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进行监管。而有固定的收入则可以保证保证人在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时,有能力履行赔偿等义务。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上述这些资格条件的人,才能够成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如果保证人不符合这些条件,可能会影响取保候审的申请和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