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查询受理单位与再查询受理单位是否均应建立?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查询相关的事务时,不太清楚查询受理单位和再查询受理单位是不是都一定要建立起来。我想了解这方面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因为我感觉这可能会影响到后续查询流程的规范和处理结果,所以想弄明白到底有没有建立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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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询受理
  • #再查询受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规定里,对于某些特定业务场景下,查询受理单位与再查询受理单位通常均应建立。这是为了保障查询事务的有序进行以及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查询受理单位就好比是事务处理的第一站,当有查询需求产生时,首先由它来接收并初步处理。它负责收集相关的信息、资料,对查询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等工作。而再查询受理单位则像是一个‘复查机构’,当查询申请人对第一次查询结果不满意或者存在疑问时,可以向再查询受理单位提出申请,由其重新进行审查和处理。 虽然目前没有统一的一部法律直接规定所有情况下查询受理单位与再查询受理单位都必须建立,但在一些专业领域和具体业务的法规中有所体现。例如在金融机构货币真伪鉴定相关业务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应设立货币真伪鉴定的查询受理单位和再查询受理单位。设立这些单位,能够有效维护公众在相关事务中的合法权益,确保业务处理过程有规范的流程和监督机制。所以,从保障权益和规范流程的角度出发,在很多业务场景下,查询受理单位与再查询受理单位均应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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