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过一个月失业金后是否要重新累计失业险?
我之前领取过一个月的失业金,现在有点搞不清楚之后失业险的累计情况。不知道是不是从领完这一个月失业金后,就要重新开始累计失业险了。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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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领取失业金后,失业险并非要重新累计。 失业保险的累计缴费时间是指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开始,到失业前的这段时间的总和。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这里强调的是“累计”,也就是说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之前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不会清零。 例如,小李在A公司工作了3年,正常缴纳失业保险。后来失业领取了3个月的失业金,之后又到B公司工作继续缴纳失业保险。当他再次失业时,计算领取失业金期限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是将之前在A公司的3年和在B公司之后缴纳的时间相加来确定的,而不是重新从在B公司开始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起算。所以,领取失业金后,失业险缴费时间是累计计算,而非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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