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征地的程序是怎样的?


房地产征地程序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受严格法律规范的过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步骤。 首先是征地报批前的程序。这一阶段需要发布拟征地公告,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在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比如在一些农村地区,村委会会张贴相关公告让村民知晓。同时,还会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要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接下来是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审核。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材料,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政府进行审批。不同规模和性质的征地项目,审批权限有所不同。例如,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进行征地公告和补偿登记。有关人民政府会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然后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方案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将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最后是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规定领取补偿费用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如果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以上房地产征地程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的,严格遵循这些程序可以保障征地工作的合法性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