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及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房地产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及诉讼时效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房地产抵押权。简单来说,房地产抵押权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张三向李四借了钱,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要是张三到期还不上钱,李四就有权就这套房子在一定范围内优先拿到欠款。 关于房地产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相关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也就是说,房地产抵押权的存续时间和所担保的债权的存续时间是绑定在一起的。只要债权还存在,抵押权就不会消失。比如,王五为了借款把自己的商铺抵押给了赵六,在王五还清借款之前,赵六的抵押权就一直存在。 接下来看看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房地产抵押的情形中,如果债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比如,甲借给乙钱,乙用房产抵押,约定还款日期到了,甲在三年内都没有向乙主张还钱,也没有行使抵押权,三年后甲再去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法院就可能不支持甲的请求了。 这里要注意,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中断的。比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况,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综上所述,房地产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所担保的债权密切相关,而其诉讼时效则遵循一般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规定。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