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销售中开发商隐藏着哪些猫腻?


在房产销售中,开发商可能会隐藏诸多猫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并说明相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虚假宣传问题。很多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会对楼盘进行夸大其词的宣传。比如宣传配套设施时,声称小区周边会有大型商场、优质学校等,但实际交房时这些配套根本没有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购房者若因虚假宣传而签订购房合同,可以依据此法律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有些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会在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上偷工减料,导致房屋出现墙体裂缝、漏水等质量问题。在交房时,他们可能会隐瞒这些问题,或者通过一些临时措施掩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等。购房者发现质量问题后,可依据此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 再者是产权问题。部分开发商可能存在土地使用手续不完整、房屋抵押等情况,但在销售时不告知购房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开发商隐瞒产权问题,导致购房者无法正常办理产权登记,购房者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另外,在面积方面也可能存在猫腻。开发商可能会在房屋面积上做文章,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最后,关于合同条款问题。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往往是格式合同,其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条款,限制购房者的权利,加重购房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对于不合理的条款可以要求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