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全责是否要赔偿对方交通费?


在交通事故中,追尾被判定为全责时,是否需要赔偿对方交通费,这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里涉及的“交通费”概念。在法律语境下,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还有在车辆维修期间,受害人因无法使用车辆而产生的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虽然这里主要提到人身损害的赔偿,但在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中,也遵循赔偿合理损失的原则。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因为车辆被追尾维修,在维修期间无法使用该车辆,而产生了乘坐公共交通、打车或者租车等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那么作为追尾全责方,是需要赔偿这部分费用的。不过,赔偿的交通费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比如,对方不能因为车辆维修就去租赁一辆远超其日常使用标准的豪华车辆来作为替代交通工具,这种不合理的费用可能不会得到法律支持。总之,追尾全责通常是要赔偿对方合理交通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