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能带来哪些启示?

我最近参与到一些项目招投标相关工作中,发现现在很多项目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我对这个办法不太了解,想知道它在实际应用里到底能带来什么样的启示呢?是在节约成本方面有优势,还是在规范市场秩序上发挥作用?希望能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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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是指招标人不编制标底,不设投标报价有效幅度,各投标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当时市场行情和企业的自身综合实力,在不低于企业成本的前提下,进行投标报价,在满足业主要求且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以报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招标评标方法。 这一办法带来了多方面启示。首先,在预防和治理腐败上,它能从源头上发挥作用。围绕经济建设,在一些热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中,通过这种市场手段遏制经济领域的腐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体现了这些原则,压缩了暗箱操作空间,让投标单位谨慎报价,减少了腐败现象发生。 其次,在制度创新层面,它告诉我们要冲破一些条条框框。在推行初期,虽然有人对其缺少文件依据存在疑虑,但事实证明,冲破束缚后得到了建筑企业的认同,实现了发包方满意、社会各界叫好的效果。 再者,重视操作并善于操作很关键。为了使改革方案操作成功,需要将预见到的漏洞全部堵死,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预置解决措施。比如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并进行试点后再次优化,才能让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简捷易行、便于操作。 另外,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也有着诸多优势。从经济角度看,它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单位达到降低造价的目的,中标价格明显降低,有的甚至比设计概算低20%以上。在评标方面,该办法操作更加简便,省去了复杂的比较过程,节约了评标成本。而且,中标单位为保证合理利润,会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不过,实践中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可能出现低价中标“价不低”的情况,在法规不完善和监督不到位时,投标单位串通舞弊或都报高价,会使中标价远高于成本价;还可能出现低价中标“质量低”的问题,投标人为节省开支,可能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也会有低价中标“扰竞争”现象,导致一些优质企业无法中标;甚至出现低价中标“毁合同”,中标单位无法履行合同。 相关概念: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投标价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 签约保证金:是投标人报名时交纳的一定数额资金,用来保证后续能顺利签约 。 履约保证金:中标者签订合同前交纳的一定数额资金,保证其能履行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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