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有哪些?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使破产程序继续进行已无必要,从而由法院裁定结束破产程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首先是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这是最常见的破产程序终结原因之一。当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全部分配给了债权人之后,破产程序就可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在收到报告和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会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其次是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如果在破产程序中,经过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和清理,发现破产人根本没有财产可供分配,这种情况下破产程序也会终结。同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管理人在发现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审查后,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终结裁定。
再者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各项费用,比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如果破产财产连这些必要的破产费用都无法支付,那么破产程序就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法院会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这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中有明 确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经过人民法院认可,那么破产程序也会终结。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会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从而避免了破产清算。这依据的是《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和解规定。总之,破产程序终结有多种原因,每种原因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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