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合同的事由有哪些?


在法律层面,可变更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合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可变更合同的事由。 首先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比如,甲误以为乙出售的是某知名品牌的产品而签订了购买合同,结果发现并非该品牌,这就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这里虽然法条表述是撤销或变更,但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合变更合同来平衡双方利益。 其次是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例如,在一方急需资金时,另一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对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样,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合同进行变更。 再者是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比如,商家在销售商品时故意夸大产品的性能,消费者基于这种虚假信息签订了购买合同,就属于受欺诈订立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虽然法条未明确提及变更,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变更合同能够弥补受欺诈方的损失且不违背公平原则,法院也可能会支持对合同进行变更。 最后是胁迫。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一方以威胁对方人身安全的方式迫使对方签订合同,受胁迫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样,在合适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通过变更合同来解决问题。 总之,当出现上述这些法定事由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合同,但最终是否能够变更以及如何变更,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