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退房情况的原因有哪些呢?
在房地产交易中,退房是一个涉及到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问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可能出现退房情况的原因。
首先是开发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经购房者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可以退房。例如,合同约定2025年3月交房,但到了6月开发商还未交房,购房者多次催促仍无结果,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就有退房的权利。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比如房屋出现墙体倾斜、梁柱断裂等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问题,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此外,如果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如严重的漏水、墙面大面积空鼓等,且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修复或者修复后仍然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也可以主张退房。
再者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 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另外,购房合同无效也会导致退房。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存在欺诈行为,如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购房者可以要求撤销合同,退还房款。
最后,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也是常见的退房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长时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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