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和质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时,涉及到留置权和质权。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在实际应用中该怎么区分使用,希望能了解一下它们在法律定义、成立条件、权利实现等方面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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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质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和质权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类型,它们在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但二者存在诸多不同。 从定义上看,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却不支付修理费,此时乙就有权留置该汽车。而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丙向丁借款,将自己的一块手表交给丁作为质押。 在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质权的成立通常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并且需要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实现方式也有所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能实现留置权。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直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留置权具有法定性,其适用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而质权具有意定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设立质权,适用范围相对较广。 总之,留置权和质权在定义、成立条件、权利实现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的经济活动和法律事务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和运用这两种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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