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和质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遇到了留置权和质权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同,比如在成立条件、权利行使方式等方面,想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以便我能正确处理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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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和质权是民法中两种不同的担保物权,二者存在着诸多区别。 从定义来看,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成立条件上,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质押合同来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在占有动产的原因方面,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自然占有。而质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特意转移占有。 在权利行使方面,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只有在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就可以行使质权。 在担保物的范围上,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而质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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