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与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质权和留置权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成立条件、权利行使等方面,想弄明白它们具体的区别,好正确处理我的事务。
展开


质权和留置权都是担保物权,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从而设立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其次,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主动占有。而留置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产生留置权。 再者,标的物不同。质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且该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最后,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