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下面我们来详细说一下其认定标准。从行为方式上看,有三种情况会涉及该罪。一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这里所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就是计算机系统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能力。比如,有人恶意删除银行计算机系统的核心功能程序,导致系统无法正常处理客户的业务,这就属于对系统功能的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这种行为后果严重的就构成犯罪。 二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数据”就是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表示一定含义的符号和数字等,“应用程序”是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例如,黑客修改了某电商平台数据库中的商品价格数据,造成市场交易混乱,这就属于对数据的破坏,同样依据上述刑法条款,后果严重的构成犯罪。 三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像制造“熊猫烧香”病毒并广泛传播,给众多计算机用户带来损失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只要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就构成此罪。 此外,认定该罪还需要看后果是否严重。所谓“后果严重”,通常包括造成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大面积不能正常运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重要领域正常工作秩序等情况。比如,破坏了国家重要科研机构的计算机系统,导致科研项目停滞,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科研进度的延误,就属于后果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