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权和留置权有什么不同?

我在处理一些债权债务的事务时,遇到了质权和留置权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成立条件、权利行使方式这些方面,能不能请懂法律的朋友给我讲讲,让我能在实际情况中正确区分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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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权留置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权和留置权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但两者存在诸多不同。 首先,从概念上看,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次,成立条件不同。质权的成立以质物的交付为要件,即出质人要将质物交给质权人占有。而留置权的成立则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意味着,留置权更强调债权和动产之间的关联性。 再者,权利的实现方式有差异。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只有当债务人在该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能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此外,权利的消灭原因也有所不同。质权因质物的返还、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等原因而消灭。留置权则因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质权和留置权都有明确的规定。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定义,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留置权的定义。这些规定为我们准确理解和区分质权与留置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区分质权和留置权,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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